2026年7月1日起,通航“两证合一”新规(CCAR-120/CCAR-290-R4)施行,经营许可与运行合格证合并颁发。经营分类扩至五类,强化航空器自有比例要求,处罚力度显著加大。存量企业须于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,行业监管转向“准入+事中事后”并重。


2026年7月1日,随着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正式施行,交通运输部《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》(CCAR-120)与《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》(CCAR-290-R4)同步实施。施行十年的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(CCAR-290)完成历史使命,中国通用航空行业监管正式进入“两证合一”新阶段。
十年演进:从放宽准入到激发活力
2016年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为“十三五”通航产业规划发展蓝图,提出通用机场建设、航空器规模等发展目标。同年6月,首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(CCAR-290)施行,成为落实政策的核心规章之一。

该规章从多个维度降低准入门槛:取消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要求,放宽基地机场条件,允许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航空器。政策效果显著,通航企业数量从2015年底的281家增至2016年底的320家,在册航空器突破2000架。
此后CCAR-290历经三次修订,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:
2018年(R1):取消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串联审批;
2019年(R2):进一步简化准入条件;
2020年(R3):重构经营分类,取消甲乙丙丁分级,改为“载客、载人、其他”三类,非载客类企业最低航空器要求降至1架,许可证改为长期有效,并首次将经营性无人机纳入监管。
十年间行业规模显著增长。截至2025年底,全国持证通航企业达773家,通用机场513个,全年通航飞行总量121.9万小时;无人机全年累计飞行4530.29万小时,同比增长69.89%。
新规核心:“两证合一”构建监管新体系
本次两部规章同步出台,核心是落实新《民用航空法》要求,将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合并为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,实现“一次提交、一次核查、一证办结”,简化市场准入流程。
在职能分工上:
CCAR-120规范运营许可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核等准入管理;
CCAR-290-R4侧重企业日常经营与运行行为监管;
二者形成“准入审批 + 事中事后监管”的完整闭环。
经营分类与准入标准同步调整。经营项目由三类扩展为“载客、载人、载货、培训、其他”五大类,并对应差异化航空器配备要求:

上述调整意味着,仅靠租赁航空器设立通航企业的模式不再可行。此外,新规要求企业高管具备对应航空专业经验,实缴注册资本须符合《民用航空法》规定;处罚力度显著提升,无证经营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,欺骗取得许可、阻碍监管等行为均设置阶梯式处罚条款,监管刚性明显增强。
过渡安排:存量企业2027年中前完成换证
针对存量企业,新规设置过渡期:本规定施行前已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,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换证,逾期未达标者旧证自动作废。
据民航局公开数据,截至2026年5月底,全国持证通用航空企业共739家,覆盖七大地区。随着新规施行,全行业即将进入集中换证周期,完成从旧体系到新框架的平稳衔接。

从放宽准入激发市场活力,到规范提质引导高质量发展,十年政策迭代见证了中国通航产业的成长轨迹。随着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完善,通用航空行业将在更清晰的制度框架下开启新的发展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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